(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354号原告许某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秦某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