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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张显文,许光荣,杨明宏,高从容,李向军,陶莉莉,葛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72号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8306062-3.法定代表人:钱力.被告: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4893951-x.法定代表人:张显文。被告: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8361020-2.法定代表人:杨明宏。被告: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86953141-9.法定代表人:李向军。被告:张显文。被告:许光荣,女,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明宏。被告:高从容,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李向军。被告:陶莉莉,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葛亮,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张显文、许光荣、杨明宏,高从容、李向军、陶莉莉、葛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张显文、许光荣、杨明宏,高从容、李向军、陶莉莉、葛亮银行存款490.0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张显文、许光荣、杨明宏,高从容、李向军、陶莉莉、葛亮银行存款490.0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