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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贤林与范信忠、邹希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贤林,范信忠,邹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叶贤林。被执行人范信忠。被执行人邹希旺。申请执行人叶贤林与被执行人范信忠、邹希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邹希旺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户账号XX内的存款359元;冻结被执行人邹希旺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XX内的存款1000元。但被执行人范信忠、邹希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邹希旺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开户账号XX内的存款359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邹希旺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XX内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