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威远机电有限公司与昆山利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威远机电有限公司,昆山利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727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威远机电有限公司,住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通和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玲。被执行人昆山利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黄海鸣。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威远机电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威远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洪红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雅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