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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文萃与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萃,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刘文萃。委托代理人李于飚。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萃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萃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刘文萃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56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刘文萃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