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梓贺与王朝栋、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梓贺,王朝栋,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高梓贺,居民。被执行人王朝栋,农民。被执行人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许银岭,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朝栋、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鲁N×××××号龙锐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龙锐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物损毁、租赁、出售、设置他项权利等有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广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