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向建华与被告杨通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9号原告向某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古丈县双溪乡排若村***号。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锦屏县固本乡东庄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被告杨某某已经自己回家,双方经过沟通后,相互谅解,并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