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吴光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明。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辖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中,通州建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的相关口头约定,本纠纷应由通州建总公司苏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州建总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本纠纷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吴光明又予以否认,故法院对通州建总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的被告通州建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通州建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通州建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本纠纷应由通州建总公司苏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应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连云港市海连东路,故应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涉案标的额不足200万元,故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辖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燕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