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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9号原告:陈某。被告:鲍某。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鲍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2009)金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已于2009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