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9号原告:陈某。被告:鲍某。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鲍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2009)金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已于2009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