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9年11月,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90年3月,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喜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