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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贾增春与王孔川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孔川,巩假妮,巩玉花,巩玉联,贾增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孔川。委托代理人王国忠。委托代理人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巩假妮。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巩玉花。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巩玉联。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增春。委托代理人张安民,石家庄市桥东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建国。上诉人王孔川、巩假妮、巩玉花、巩玉联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在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1992)裁字第1号仲裁决定书作出后,上诉人王孔川已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该裁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此前提下原审法院将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1992)裁字第1号仲裁决定书视为生效裁决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欠妥;2.原石家庄市正义街正义里2号四间土坯房如何演变为石家庄市电报局街14号北屋一间半、东屋一间及怎样由上诉人王孔川使用的相关事实未查清;3.关于巩振合所签署《赠与书》是否构成对五十年代法律政策的规避应当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