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国芳与应建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芳,应建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丁国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明国。被告:应建夫。原告丁国芳与被告应建夫、被告李孝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诉讼来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跃飞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丁国芳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孝凤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应建夫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国芳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建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国芳诉称,2011年9月20日,被告应建夫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应店街镇幼儿园对面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应巨信所有,得款31万元并用于经济周转。2012年3月7日原告发现后,当即向派出所报案,后在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建夫承诺,2012年3月23日应还10万元,2012年4月10日应还10万元,2012年4月30日应还11万元。但被告应建夫不守信承诺,尚欠11万元未还。2013年3月5日,两被告共同出具欠条壹份,再次承诺欠11万元于2013年3月底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认欠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本金11万元;同时支付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了证据:1、民事协商协议一份(原件),用以证明事发后原告至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协商协议,被告应建夫承诺分期归还相关款项的事实。2、欠条一份(原件),用以证明所欠款项11万元归还时间是3月底。被告应建夫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审理中,被告应建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国芳与被告应建夫之间有业务往来,因被告应建夫欠原告丁国芳相关款项,所以双方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房屋四楼以及一楼的车库卖给原告丁国芳,但并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被告应建夫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20日在未征得原告丁国芳的同意下,将上述房屋再次出售给应巨信,得款31万元用于经济周转。至2013年3月7日原告发现其房子被被告应建夫私自出卖,报案至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原、被告达成民事协商协议,被告应建夫承诺因出售原告丁国芳所有的房屋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归还原告,具体还款日程约定如下:2012年3月23日应还10万元,2012年4月10日应还10万元,2012年4月30日应还11万元。但被告应建夫在归还两期欠款共计20万元后,尚欠11万元未还。其又于2013年3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再次承诺欠11万元于2013年3月底归还,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诸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事协商协议以及欠条,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被告应建夫应按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有11万元未付,显已违约。现原告丁国芳起诉要求被告应建夫支付欠款11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建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建夫应支付原告丁国芳欠款1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应建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跃飞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边书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