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凌海市某某专业合作社与刘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某某专业合作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兴城市。凌海市某某专业合作社与刘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4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