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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2)铁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履行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