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亿路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上海舜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亿路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上海舜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路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平。委托代理人吴樱,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法定代表人张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舜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英。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亿路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珍代理审判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