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月 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露露_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