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自军与被上诉人朱兰英、原审第三人李自锋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自军,朱兰英,李自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军,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兰英,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李自锋,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自军因与被上诉人朱兰英、原审第三人李自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自军及委托代理人赵国富,被上诉人朱兰英及委托代理人刘纪刚,原审第三人李自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李自军。审 判 长 欧阳梅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