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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坤诉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坤,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509号原告:李宝坤,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号。法定代表人:谭虎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坤诉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