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覃义昌、韦玉华等与黄才芳、吕秀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黄才芳,吕秀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覃义昌,农民。原告韦玉华,农民。原告覃万金,农民。原告覃连美,成年人,农民。被告黄才芳,成年人,农民。被告吕秀青,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与被告黄才芳、吕秀青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义昌、韦玉华、覃万金、覃连美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