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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蹇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蹇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刑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蹇某甲,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四川省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蹇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盐边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俊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蹇某甲及辩护人巫正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21日8时许,因盐边县红格镇某村民刘某甲家自行在该村水库附近挖水池取水一事,被告人蹇某甲与刘某甲相互发生口角言语挑衅,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蹇某甲用拳头将刘某甲鼻子打伤。随后,刘某甲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甲的伤情为:1.开放性鼻骨骨折;2.鼻中隔骨折;3.鼻面部软组织挫裂伤;4.鼻中隔偏离;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盐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口头传唤被告人蹇某甲,被告人蹇某甲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护理人员其妻子均系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含救护车费)14637.34元、误工费2366.8元、护理费225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0787.42元;被告人蹇某甲于2014年5月24日向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预交治疗费1500元。同时查明,盐边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蹇某甲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将被告人蹇某甲纳入社区矫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某的病历资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蹇某甲因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纠纷后,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故意用暴力方式致使被害人刘某甲受轻伤,被告人蹇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蹇某甲在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以自首论。对被告人蹇某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蹇某甲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造成了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物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物质损失以审核的金额加以确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被告人蹇某甲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80%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自行承担20%的物质损失;被告人蹇某甲先行垫付的款项应从其承担的赔偿部分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蹇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蹇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各项物质损失15129.9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人应承担上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20787.42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蹇某甲对原判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原审被告人蹇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过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及立案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蹇某甲经传唤到案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3.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作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蹇某甲带领公安民警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5月21日8时许,其和社长陈某甲、蹇某甲、刀某某、张某某、蹇某乙等人在水库边处理其家在水库挖井接水管的事情,蹇某甲和其他村民不同意其家在水库处挖井。当时其听见蹇某甲在骂其母亲,其也骂蹇某甲。他叫其:“有本事上来”。其也说:“你来”。蹇某甲就从水库边冲到其面前用双手的中指来戮其的脸,其就说“你那两根好大哦”。其刚说完蹇某甲就用拳头一拳打在其的鼻子上,其被他一拳就打倒在地上,鼻子流了很多血,蹇某甲在其背部打一拳后也就没有打了,后来其就去医院检查。6.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证实,2014年5月20日,刘某甲家在小洼上水库下面挖了一口井取水,其村的村民都不同意。5月21日9时许,其就到水库边处理这件事,当时其兄蹇某甲就和刘某甲闹起来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相互对骂,蹇某甲就从水库上面的田坎处走到刘某甲面前,刘某甲就从地上捡了一根小树枝,蹇某甲就把小树枝从刘某甲手里抢过来扭断了,刘某甲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蹇某甲以为刘某甲要用石头打他,就用手去挡,刘某甲手里的石头就把蹇某甲的手指划破了。这时,蹇某甲就冒火了,就用拳头打了刘某甲鼻子一拳,刘某甲就躺在地上了,蹇某甲又上去打了刘某甲身上一拳,其看见刘某甲鼻子在流血就报警了。(2)证人陈某乙证实,2014年5月21日9点过,蹇某甲到其处问挖水塘的事情解决好没有,其就说还没有解决好。蹇某甲就说如果解决不好,他也要挖一个。刘某甲听见蹇某甲说这句话,就说:“要挖就挖你的,关我X事”。蹇某甲听见这句话后就和刘某甲争吵起来,接着两人就对骂,相互推拉。之后,刘某甲捡了一块石头打在蹇某甲身上,蹇某甲就一拳头打在刘某甲的鼻子上,刘某甲的鼻子就流血了。当时队长陈某甲也在现场,他就喊刘某甲去看鼻子,刘某甲和他媳妇就去医院了。(3)证人刘某乙证实,当天11点左右,社长陈某甲叫其开挖机去填池塘,陈某甲的哥哥也在场,另外还有一家人在场。那家人不准其填,陈社长就让其挖。当时其看他们还没有说好,就说“等你们说好了,我再挖”。其听到外面很吵,其就看见陈社长的哥哥冲下来打了对方男的面部一拳,还打了对方背部两拳就停手了。后来就有人将受伤的人送去医院。其看见对方的男子鼻子被打出血了,陈社长的哥手指破了点皮。(4)证人蹇某乙证实,2014年5月21日8点过,其丈夫刘某甲和母亲张某某去水塘边阻止队长喊来的挖机挖土填水塘,因为那个水塘是其家之前挖来做生活用水的。当时其看见蹇某甲从对面的坡上,一边骂,一边朝刘某甲冲过来。因为蹇某甲和陈某甲是兄弟。蹇某甲见刘某甲和其妈去阻止挖机,就边骂边冲向刘某甲,还骂其妈,刘某甲就和他对骂。蹇某甲朝刘某甲脸上比中指拇,刘某甲就让开了,蹇某甲就上前用手打了刘某甲脸上一拳,把刘某甲打趴在地上,又用拳头打刘某甲背上一拳,打滑了把自己的手擦破了,其看见刘某甲满脸是血,后来就送刘某甲去医院了。(5)证人张某某证实,当天其和刘某甲在水塘处准备阻拦陈社长填水塘,一会儿蹇某甲也来了,他就骂其,刘某甲听见后也与他对骂,蹇某甲就从山坡上冲下来,用中指拇指刘某甲的嘴巴,接着就挥拳打刘某甲的面部三拳,就将刘某甲打趴在地上了。陈社长见状就叫刘某甲去医院,并报了警,后来蹇某乙就将刘某甲送到医院了。7.被告人蹇某甲供述,2014年5月20日,刘某甲家的人在水塘大坝下面挖了一个水池,社员就举报到社长那里,社长就要刘某甲把水池回填了,刘某甲不同意。第二天6点过,社长陈某甲就到刘某甲家要求他家把水池回填了,刘某甲家不同意。7点过社长就通知其带挖机去回填水池。刘某甲和他老婆还是不同意,还阻拦挖机。其就和蹇某乙的妈争吵起来,后来刘某甲也和其对骂起来。其就用中指拇比了他一下,他就用一块石头打了其右手中指拇上,手被打流血了,其就被激怒了,其就用手打了他脸上一下,鼻子被打出血了,还打了他屁股一下。后来社长来了,看见流血了,就报警了。后来民警来了,就把其带到派出所了。8.刘某甲的病历资料、住院病案证实刘某甲受伤住院诊断及治疗的情况。9.医疗费发票,证实刘某甲在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1张,金额14075元;门诊票据1张,金额6元;在盐边第二医院门诊票据8张,金额555.34元(含救护车费180元)。10.鉴定费发票,证实刘某甲伤情鉴定费用为700元。11.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人陪护证明,证实刘某甲受伤住院后需要陪护一名。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蹇某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蹇某甲与刘某甲发生纠纷、争执后,殴打刘某甲致刘某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蹇某甲除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外,由于其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造成了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直接损失经审查确定为20787.42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家人违反规定自行在村水库附近挖水池取水,后在解决矛盾时处理不冷静与原审被告人蹇某甲发生纠纷,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依法应当相应缩减原审被告人蹇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原审被告人蹇某甲承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80%的经济损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自行承担20%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蹇某甲先行垫付的款项应从其承担的赔偿部分中扣除。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人应承担上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20787.4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赔偿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仁寿审判员  王 程审判员  覃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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