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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何冲元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冲元,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何冲元,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男。本院在执行何冲元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8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