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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大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东砖城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阚某某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县大榆树堡镇东砖城子村民委员会,阚某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0790号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东砖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大榆树堡镇东砖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阚某某,男,51岁,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东砖城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阚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东砖城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县东砖城子村民委员会��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贞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