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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孙延江,孙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延江,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孙延岭,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孙延江、孙延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孙延江、孙延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绍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