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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毛某某,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无业。被告胡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