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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世纪商都****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忠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建标,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教育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许福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寿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忠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一审第三人: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244号丽景·雅乐居小区**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大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家开审 判 员  黎天斌代理审判员  黄少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