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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女,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