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女,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