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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方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88号原告:方某。被告:朱某甲。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朱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朱某丙。因双方长期分居,且被告长年不照顾和关心两个女儿,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朱某乙抚养权归被告,由原告代为抚养,小女儿抚养权归原告,两女儿抚养费按被告之前承诺金额给付,可按半年或一年结清。另苗圃动迁款到账,属于女儿的份额被告应该付给;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分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23日,原告方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1月2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3月31日,原告方某再次向本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