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周家保,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魏朱云。被执行人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亚洲广场22楼08、09号。法定代表人魏朱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装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振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家保。被执行人林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周家保、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周家保、林龙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