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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陆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陆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