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平珍、杨亮、杨怡、李金姑与钟建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57号申请人黄平珍。申请人杨亮。申请人杨怡。申请人李金姑。申请人钟建备。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平珍、杨亮、杨怡、李金姑与申请人钟建备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平珍、杨亮、杨怡、李金姑因与申请人钟建备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经潜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平珍、杨亮、杨怡、李金姑与申请人钟建备共同确认雇员杨常红人身损害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491330元(其中丧葬费人民币1936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58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850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二、基于杨常红亲属已在第三人处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钟建备自愿另行在双方共同确认的赔偿数额基础上一次性赔偿杨常红亲属人民币495000元(含前期已赔付的人民币25000元),于本协议司法确认后三日内转账支付;三、杨常红亲属接受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赔偿款项后,自愿放弃民事和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以此事实和理由向包括钟建备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任何权利;四、参加本协议的签字人保证其他未到场的权利主张人遵守本协议,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充分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且理解无误,保证不反悔并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黄平珍、杨亮、杨怡、李金姑与申请人钟建备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