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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鸿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申赵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