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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白卫明与东台市公安局南沈灶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卫明,东台市公安局南沈灶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105-1号原告白卫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公安局南沈灶派出所。住所地在东台市南沈灶镇府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剑,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卞先进,该所副所长。原告白卫明诉东台市公安局南沈灶派出所不履行姓氏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要求变更其姓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卫明负担。审  判  长 刘德生审  判  员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