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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刘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宣春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振杰,男,生于1985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晋升,男,生于1959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经武,男,生于1979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袁磊,男,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杰、李晋升、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春明,被告李晋升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张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振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7日,原告司机赵贻锡驾驶鲁AD19**大型客车正常行驶,被告刘振杰驾驶李晋升所有的鲁KE88**小型越野车因严重违章,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振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晋升辩称:我方虽为该车辆登记车主,但在几年前就已经转让给黄滨,此后,黄滨又转让给袁磊。事故发生时,我方没有控制事故车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袁磊辩称:2013年,何继福将事故车辆转让给我,事故发生前三天,刘振杰因朋友结婚向我借用该车辆,我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振杰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7日0时许,刘振杰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鲁KE88**小型越野车(登记车主为李晋升,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市绣源河大桥西300米处时,与原告司机赵贻锡驾驶的鲁AD19**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振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贻锡不承担事故责任。2、2014年12月25日,经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鲁AD19**大型客车的维修费用为22170元。3、因此事故,原告支付救援费6500元。4、诉讼中,原告放弃对李晋升、袁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救援费单据各1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振杰与赵贻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刘振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刘振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放弃对李晋升、袁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刘振杰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救援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刘振杰赔偿租赁费3万元,但其仅提供租赁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振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费22170元。二、被告刘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救援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济南保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刘振杰负担66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刘振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熠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