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卢桂芝与张绪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绪功,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华启,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桂芝,居民。再审申请人张绪功因与被申请人卢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后,张绪功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绪功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一)再审申请人认为枣阳市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认定书,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再审申请人张绪功认为被申请人卢桂芝所受伤,一是卢桂芝当时横窜马路,由西向东横窜,由于车辆很多,其慌忙行走,有自己摔伤的可能性,二是横窜后,前面有拉板车的车尾摆动,致其倒地受伤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被申请人倒地后,再审申请人骑车路过此地,好心帮扶,被申请人的家属强迫再审申请人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并通过枣阳交警队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法院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以致法院错判。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卢桂芝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对枣阳市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在再审期间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该事故各方责任的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形成的判断,且张绪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认定,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此次交通事故与其无关,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申请人张绪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绪功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饶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