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叶永寿、沈竹英等与郑冬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寿,沈竹英,叶丽,叶琼,叶君,郑冬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叶永寿。原告沈竹英。原告叶丽。原告叶琼。原告叶君。上述五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寿、沈竹英、叶丽、叶琼、叶君诉被告郑冬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