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