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