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俱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俱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鄂托克旗俱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俱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茉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