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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聚才路中段鲁南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汲长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勤娟,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负责人:刘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莉,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亓 飞人民陪审员  邹顺儒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