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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佟志全申请执行冯印良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全,冯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佟志全,男。被执行人冯印良,男。本院在执行佟志全申请执行冯印良欠款一案中,双方和解,签订了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