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佟志全申请执行冯印良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全,冯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佟志全,男。被执行人冯印良,男。本院在执行佟志全申请执行冯印良欠款一案中,双方和解,签订了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