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2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黄某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1996年5月自由恋爱认识,1997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09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2、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隆昌县迎祥镇长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某某于外出几年至今未回村,下落不明;4、证人曾某某、陈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黄某某于2010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1996年5月自由恋爱认识,1997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发出公告,限期被告到庭应诉。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亦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2010年外出后,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黄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建平审 判 员 李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