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峰与徐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徐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1号原告杨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徐伟光,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与被告徐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