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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峰与徐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徐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971号原告杨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徐伟光,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与被告徐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