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任胜楠与张洪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楠,张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任胜楠,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洪兴,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任胜楠申请执行张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