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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罗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良,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潇珊。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长沙分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在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加州阳光西组团物业办公室签订的《节能改造承包管理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该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提出的异议,原告认为,2011年5月30日,长沙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分公司签订了《节能改造承包管理合同》。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如下:1.被告长沙分公司已经于2013年7月30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进行了注销登记,被告长沙分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均应由被告承继。2.原告与被告长沙分公司签订的《节能改造承包管理合同》具体签订地址不明确,当时是原告公司经办人到被告长沙分公司办公室把其已签订、盖好章的合同由经办人带回原告公司办公室再签字盖章的。经审查,据原告提供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历次注册变更情况中,2010年5月5日变更事项,公司名称为长沙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依据长沙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分公司签订的《节能改造承包管理合同》向本院起诉,该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现依据该协议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其接受其长沙分公司与原告对于合同管辖的约定。关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原告称,其是去到被告长沙分公司办公室将已签字盖章的合同领回,既然原告同意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其对由被告长沙分公司办公室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认可的,而对于其拿走之后签订合同的地点被告长沙分公司则无法获知。另据原告提供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广州市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注销,其经营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XX号加州阳光(西组团)X栋XXX室,被告亦确认高新区麓谷加州阳光西组团为签订合同的地址,据此,本院可以认定,合同双方合意的合同签订地点应为长沙高新开发区,该地址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市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国军代理审判员  余 洁人民陪审员  何 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