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慧与蔡福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蔡福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委托代理人严伟。被执行人蔡福儿。陈慧与蔡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蔡福儿应给付陈慧借款330000元,返还陈慧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5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本地的多家商业银行和房产管理机关,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蒋民初字第0938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40000元已被冻结;2013年12月17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苏M×××××号轿车进行了查封(未能实际扣押)。2015年1月23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和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严伟后,严伟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严伟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不归,去向不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严伟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查封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的债权和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蔡福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节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进审 判 员 姚铁林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