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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陈志坤、陈明姐、陈梅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陈志坤,陈明姐,陈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杨永其,男,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志坤,男,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明姐,女,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梅梅,女,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其与被告陈志坤、陈明姐、陈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其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其以其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