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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范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上忠,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刘荣清,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邵进,男,经商,住政和县。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福建省元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玉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