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秀珍与徐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珍,徐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876号原告:徐秀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伟。被告:徐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珍与被告徐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