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高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11260633,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惠丰镇取丰村二十组1号。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曹爱华审 判 员  刘东伟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小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