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高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11260633,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惠丰镇取丰村二十组1号。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曹爱华审 判 员 刘东伟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小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