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赵星、夏立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赵星,夏立香,许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5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赵星。被执行人:夏立香。被执行人:许存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天执字第005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赵星、夏立香、徐存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星、夏立香、徐存松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星、夏立香、许存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