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赵星、夏立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赵星,夏立香,许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5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赵星。被执行人:夏立香。被执行人:许存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天执字第005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赵星、夏立香、徐存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星、夏立香、徐存松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星、夏立香、许存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