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夏某某、李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夏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57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雷某某与夏某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某某所有的一栋楼房外,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